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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2021-02-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青岛工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20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十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 报名考试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对象

我校2021年高职(专科)综合评价招生面向山东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开展。

第十条 报考条件

1.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综合评价招生。

3.参加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 2021年3月3日-5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

第十条  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2021年学校综合评价招生200人。

2. 招生计划可在招生类别和专业间调剂使用。

3. 未完成的执行计划可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录取时使用。

第十条 考试办法及安排

1.考试时间:20213月13

2.考试方式:线下测试(具体安排参照学校公布的测试工作方案如有变动以官网公告为准

3.考试办法:

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内容为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及职业适应性测试等。

第十条 命题、考试与评卷

1.测试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命题、阅卷和评分。

2.考试:严格按照《山东省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成立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考试管理过程,严肃考风考纪,对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3.评卷:学校将科学合理的制定评判标准,加大信息公开及结果公示力度,确保考试评判工作公正、透明。

第十条 录取规则

1.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划定各专业录取资格线,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综合评价招生将依据考生在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成绩(占比60%),结合网上测试成绩(占比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确定预录名单:根据考试成绩及专业要求提出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

5.预录名单公示:预录考生名单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6.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并办理录取手续,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7.凡被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十九条 教学安排

1.参加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学生与参加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入学时间与专业教育教学安排一致

2.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对所有考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负责解释。

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180

5.邮箱:zhaosheng@qit.edu.cn

6.官网:www.qi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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