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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铝业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时间:2021-02-1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山东铝业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学校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合理可行、育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结合学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铝业职业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代码:13859

第五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山铝花园路8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领导小组

我院为确保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完成,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2021年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成立履行其相应职能的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专项工作组:报名组、命题组、网络信息组、财务组、纪检监察保密组、招生录取组、学生工作组等。

第十条 招生工作监督运行机制

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院纪检监察小组全程参与监督,自觉接受上级领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招生录取工作备案备查制度,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等关键环节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予以查处,重大问题向上级党委、纪委、检察部门报告;负责督察各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

进一步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履行“十公开”要求,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2021年安排单独招生计划1800人,综合评价招生计划1025人。分专业招生计划在我校官方网站另行通知。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类型

单独招生: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

综合评价招生:山东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第十三条 招生条件

(一)对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没有具体限制。

(二)思想政治品德和体检要求,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各专业招收男女生的比例没有限制。

(四)考生须通过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含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报名后,方可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

(五)参加单独招生或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须于2021年3月3日—5日,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平台(网址:http://wsbm.sdzk.cn/gzdz/)选报高校和专业。

第十四条 考试方法

(一)单独招生考试

1.测试时间及地点:

测试时间:2021 年 3 月 13 日 —14 日(具体测试时间,提前在学院官网进行通知)

测试地点:要求有电脑(带摄像头)和智能手机,房间网络通畅。

2.测试方式:采用网络考试系统进行。

3.学校测试内容:

(1)综合能力:包括文化素质、通识知识、语言理解和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内容。

(2)专业技能:主要考察学生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熟悉及掌握程度、学习志向与兴趣、个人爱好特长、未来就业打算及学生对所选专业相关素质的展示等。

(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

1.测试时间及地点:

素质测试:2021 年 3 月 13 日 —14 日(具体测试时间,提前在学院官网进行通知)

测试地点:要求有电脑(带摄像头)和智能手机,房间网络通畅。

2.测试方式:采用网络考试系统进行。

3.学校考核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和素质测试。

(1)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学校依据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呈现的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纪检部门和专业教师组成的专家组,对考生的高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对考生综合素质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并根据评分标准赋予一定分值。

(2)素质测试

素质测试主要考核综合能力、职业潜质等。综合能力主要考察考生的道德品质、交流与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等;职业潜质主要考察考生对专业的了解程度、兴趣爱好、职业价值观、职业性格与报考专业(职业)的匹配程度,考生学习及将来从事对应职业所应具备的潜能等。

(3)学校考核成绩评定

学校考核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占5%+素质测试占95%。

4.考生综合成绩评定

考生综合成绩=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占60%)+学校测试成绩(占40%)。

其中学业水平合格考试成绩=(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信息技术)/10。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要求,实行由学校负责,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体制,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各专业办学条件及师资、实训等资源情况,先划定各专业录取分数线,再分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第一志愿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从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录取;若第二志愿仍未录取满额,依次从考生后续志愿递补。第一志愿录取满额的专业,录取考生第二志愿;若第二志愿仍录取满额,依次从考生后续志愿递补。

4.确定预录名单:录取组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名单,由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确定。

5.公示预录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预录考生名单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示。

6.在规定时间内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7.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山东省2021年春季、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十五条 单独招生考试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类教学安排

往届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包含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农民、在岗职工等,此类学生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三年专科。

(一)时间安排

共计3个学年,6个学期完成全部教学任务。

(二)教学形式

1.线上分散教学:借助学院网络教学平台提供的课程资源,学生按照要求进行网络学习,完成学习课时,并通过课程网络平台提交作业,教师定期线上辅导。

2.线上集中授课:借助课程系统,利用周六日及晚上时间,教师组织学生线上集中授课,统计学生出勤,与学生在线互动,并通过课程网络平台提交作业。

3.教学点集中授课:根据实际情况开设线下教学,集中授课、集中辅导、实训教学与测评考试。

4.实践教学:结合学生特点,与企业合作,采用“师带徒”模式开展实践教学,完成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和入学资格复查

(一)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录取名单寄发录取通知书,报到时间与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新生相同。

(二)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通过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新生,与春季、夏季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铝业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咨询方式

学院官网:https://www.shlzhj.net/

咨询热线:0631—3793001  3793002

学校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金海路118号

邮    编:264200

E-mail: 2022827391@qq.com

第二十一条 申诉渠道

我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监督,考生对考试成绩或录取有疑问的,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应相关问题,监督电话:0631-3793094

第二十二条 其它

(一)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章程由山东铝业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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