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02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青岛工学院2019 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青岛工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19 年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工学院专科单独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工学院第五条 学校代码:13995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 236 号。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同时举办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达到要求的专科毕业生可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条 学校简介 青岛工学院原为 2005 年建校的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是由中国海洋大学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属的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独立学院。2011 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更名为青岛工学院。学校现有教师 565 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170 人,其中正高职称 64 人,副高职称 106 人。学校面向全国 28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 11431 人。学校设有 12 个二级学院,共开设 37 个本科专业,7 个专科专业。 学校占地面积 1046.29 亩,建筑面积 28.1 万平方米。拥有教室 333 间,其中多媒体教室 93 间,数字语音室 16 间;公共计算机实验室 13 间,同声传译实验室 1 间;建有省级BIM(建筑信息模型)实验中心,4 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园网络覆盖全校,拥有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工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 第十三条 青岛工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四条 2019 年单独招生计划
备注:未完成计划转入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时使用。 注:最终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第 十 五 条 录 取 规 则 1.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要求,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划定各专业录取资格线,低于资格线的考生不予录取。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有面试合格或签约要求的,考生须同时符合,不合格不予录取。运动专长考生和退役士兵考生单列计划、单独录取。 3.确定预录名单:根据考试成绩及专业要求提出预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 4.预录名单公示:预录考生名单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5.将预录考生名单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并办理录取手续,公布正式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退费与奖助学金政策 第十六条 空中乘务专业学费每学年 20000 元/生,其余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 15000 元/生。学校航空物流和空中乘务专业以国际化航空服务技能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强化外语听说特色培养,开设英语和法语两门必修课。 第十七条 除学费外,按标准收取住宿费。学生教材费、生活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参军,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最新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学校提前面向社会公示并报物价部门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文件(鲁教财字[2010]27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政策,学校针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开展助学扶持,扶持方式包括银行担保贷款、学费缓交等。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000 元、3000 元、4000 元共三档)和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六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入学测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入学校的新生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校外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招 生 咨 询 联 系 方 式1.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 236 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2.邮政编码:266300 3.电话:0532-82285001 4.传真:0532-82285180 5.邮箱:qdgxyzsb@163.com 6.学校微信公众号:qdgxyzsb |